2005年12月12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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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贪住房贿赂不惜枉法裁判
汤计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榆林庭原副庭长戴维平,在一起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违法立案、枉法裁判,近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内蒙古广建房地产公司与内蒙古展览馆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住宅楼合同。双方约定由展览馆提供其南院13000平方米土地作为出资,由广建公司投资建6栋住宅楼,新楼建成后65%归广建公司,35%归内蒙古展览馆,建设工期为3年。然而,工期届满,广建公司只建成3栋半成品楼。1998年内蒙古展览馆将广建公司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裁定展览馆与广建公司联合开发合同解除,判决部分房产归展览馆所有,部分房产及水泵房、车库归广建公司所有。
  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承包这项建筑工程的呼和浩特市豪门建筑公司经理刘国武担心垫付的工程款无法收回,便联系另两家参与施工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宋宝宝、于彦中,与广建公司经理刘兆英等商量:通过法院出具假调解书,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给展览馆的部分房产判给豪门公司等3个承包单位。诉讼费由刘国武等人承担。
  刘国武等人找到了时任呼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负责人的戴维平,在吃饭过程中,刘请戴帮忙出具一份假调解书以否定呼市中院的判决书。刘承诺事成之后给戴维平一套大面积住房和好处费。戴维平为了得到大房子和好处费,于1999年初对刘国武、于彦中及宋宝宝诉广建公司的3个案件进行了违法立案、违法调解,并违法作出3份民事调解书,还将3份调解书的时间都改为1998年10月中旬。之后,刘国武等人利用假调解书于1999年3月底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并以房屋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112万元(贷款至今未还)。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戴维平身为民事审判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明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30号民事判决书,却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调解,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审判活动,侵犯了展览馆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恶劣影响,且对银行112万元贷款损失从因果关系上分析负有一定责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汤计)